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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2-21 浏览:5949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
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建筑业企业2012年1月1日之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2007年1月1日之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未进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建筑业企业,应先完成企业信息入库手续,再进行业绩补录。
    二、补录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凭用户U-Key锁,通过“用户入口”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
www.hngcjs.hnjs.gov.cn),进入“业绩录入”模块,如实详细填报工程项目有关信息。
    (二)对已补录的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需凭用户U-Key锁登陆“一体化平台”,按现行要求完善相关信息。
    (三)凡经补录入库的项目业绩即可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全省和全国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对其补录的业绩信息真实性负责,在补录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录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不得篡改业绩指标,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本省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完成的既有业绩,已录入一体化平台的,系统将自动进行清理,请及时按照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补录。
(三)建筑业企业在本省完成且已录入一体化平台的既有业绩,若存在因误报造成与实际不符的,可于2017年2月28日前自行删除后重新如实填报。从2017年3月1日起,所有补录的业绩信息,一旦核对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删除。
(四)本次业绩补录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主要针对建筑业企业补录既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其他专业的总承包业绩和专业承包业绩可暂不补录。
    (五)企业业绩完整、顺利补录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步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使辖区有关建筑业企业明白补录的标准、范围、原则和要求。“一体化工作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要加强业绩补录工作的宣贯培训,抽调专门力量,做好技术服务,确保2017年4月30日前圆满完成历史业绩信息补录工作。
联系人:厅建筑管理处 吴晓磊 祝捷 
 
       
电话:0371-68080835
        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电话
        电话:0371-55677261、0371-65349657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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