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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6-23 浏览:913

                                                                     豫建资质〔20157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和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与许可

(一)首次申请(含增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程序、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要求及附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提出申请。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后,应核实检测机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核验有关证照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与原件无误章”,在《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内签署是否符合要求的意见,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延期、就位的,由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需要核查有关业绩、仪器、设备、人员及证照的,由省厅将需要审核的内容转检测机构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及意见(附件345)。根据需要,省厅也可直接组织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检测机构应按照申请类别,每申请一类检测资质,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顺序清单》(附件2)要求的顺序装订。

(五)检测机构的申报材料应当字迹清晰、印鉴齐全、数据规范、装订有序。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核验行文、印章、资料是否齐全,对需要补充内容的,应一次性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将全部材料转省厅业务处室(建筑管理处),省厅业务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省厅网站进行公示;检测机构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并提供陈述材料,省厅业务处室应当对经政务服务大厅转交的陈述材料进行复审;省厅业务处室对检测机构申报材料有异议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应配合审批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查并公示合格的检测机构,省厅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结果。

二、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完善动态监管办法,对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资质审批机关以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审批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公布。涉及停业整顿及资质、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处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涉及检测机构的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过渡期

(一)新《资质标准》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资质标准过渡期内按新《资质标准》重新申请原资质就位,过渡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1231日。

(二)按新《资质标准》就位的检测机构核发新版资质证书,自201711日起未参加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新《资质标准》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所有专项资质未就位的,不得申请资质增项。过渡期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可以选择按老《资质标准》延期,也可按新《资质标准》直接就位换发新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四、有关说明

(一)申请资质类型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分为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期、就位。已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属于升级;已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增加其他类别检测资质的,属于增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属于延期;已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在资质过渡期内按新标准申请原专项资质的属于就位。

(二)检测机构净资产、注册资本

检测机构净资产以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以及申请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按《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上述多项资质的,注册资本累加计算考核;申请其它专业多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净资产累加计算考核,按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累加值考核,累加值超过1000万的,按1000万考核。

(三)检测场所

检测场所包括检测机构自有或租赁的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永久性建筑。申请多项资质的,按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场所累加值考核。

(四)检测机构检测人员

1. 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其他技术人员等3类人员。应由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 《标准》中所称中级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是指省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非河南省人事主管部门评定的高级职称,应提供评审表或发证机关批文,由资质考核部门予以认可。

3. 其他技术人员是指与检测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检测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4.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聘用的退休人员应该是工程类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年龄在65岁以下且只能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获得多项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相近专项业务的检测工作。

5. 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的工作经历、专业职称等按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检测机构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报告审核人可以由多人担任。

6.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7. 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岗位证书不能与注册证书、技术职称重复计算考核。

8.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五)设备

《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应为检测机构自有设备,申请延期、就位的,应提供完整的检定(校准)证书,对不需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提供照片;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的还应提供新增相应设备购置发票。

(六)二级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及参数

取得二级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只能检测《标准》中所列此类二级资质的项目及参数。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上报、规范档案管理,并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并在人员培训、计量认证、申报材料等方面给予指导。

(三)原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新《办法》和本通知为准。

 

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顺序

      3. 检测机构资质复核表

      4. 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核查表

      5. 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核查表

 

 

 

                                                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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