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栏
暂无内容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3557263
 
网站首页 信用动态 信用通报 实时报道 政策法规 信用查询 告知承诺 服务专栏
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网站公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8-10 浏览:2332

                                               焦政办〔201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727

                                                         

                                                         焦作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河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焦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星级标准分为一星、二星、三星。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

    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成立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绿色建筑行动领导小组,主管城建副市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房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绿色建筑发展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焦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协调推进和实施工作。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三、主要目标

    (一)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居住建筑65%,公共建筑50%的强制性节能标准;逐步推行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的节能提升标准,开展75%节能标准工程实践;新建公共建筑逐步试行65%设计标准。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实施率达到100%

    (二)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工程,加快河南理工大学、焦作市第一人民医院等示范项目实施和新项目的推进。

    (三)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2016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自201691日起,全市所有报建的民用项目全面执行《河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开展绿色建筑审查,其中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切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出绿色建筑内容,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建筑布局、日照条件等进行审查,如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阶段,应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材料中增设绿色建筑规模和经济可行性说明内容;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并落实到项目。

    在保障性住房运行阶段,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定提出运行管理要求,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加强运营管理过程监督,制定管理办法,做好绿色建筑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市环保管理部门加大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五)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设监管。

    1.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采用的主要技术。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还应将绿色建筑指标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2.设计单位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绿色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总承包企业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负责。

    5.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同时,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

    6.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纳入工程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7.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应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备案。

    (六)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要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将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五、加快绿色建筑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快绿色建筑技术及设备研发。重点研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以及太阳能高效集热器、热泵机组、高效换热器等关键节能设备。开展绿色建筑节能体系研究及技术集成示范,研发绿色建造与施工技术。

    (二)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技术。鼓励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安全性能差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按照国家及省绿色建筑重点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及产品,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积极推广适合农房的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科学引导农村社区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六、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加大绿色建筑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及分户计量节能改造、绿色建材及设备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相关规定申请中央及省财政奖励。支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星级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星级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州杯、鲁班奖等评优评奖项目。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阶段将绿色建筑作为前置条件,研究规划阶段容积率补贴政策。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体制,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三)提升能力建设。加强对建筑规划、咨询,设计、施工、评估、测评、运行等企业和机构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培育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施工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绿色建筑检测技术研发等面向应用领域的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

    (四)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内容,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严格按绿色建筑及其指标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不得通过验收。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专项督查,强化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审查。

    (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需求。新建建筑与小区要推广使用绿色屋顶,合理布局雨水花园、透水铺装、雨水回收调蓄等设施,建造雨水回用与径流控制系统,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建筑进行绿色屋顶改造,结合小区绿地以及景观水体建设,配套建设雨水收集、调蓄、利用设施。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示范带动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焦作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 备案号:豫ICP备15009612 焦作市建筑业协会 版权所有
电话:0391-3557219 Emaill:jzsjzyxhyx@163.com

您是本站的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