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栏
暂无内容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3557263
 
网站首页 信用动态 信用通报 实时报道 政策法规 信用查询 告知承诺 服务专栏
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网站公告
关于建筑市场诚信档案建设中不良行为记录有关问题的告知书
发表时间:2015-11-19 浏览:2463

关于建筑市场诚信档案建设中不良行为
记录有关问题的告知书
 
在国家、省、市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社会诚信体系标准实施前,现就目前规范焦作市建筑市场诚信档案建设中“不良行为记录”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不良行为记录(含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禁止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规定。
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63号)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1.企业在信息登记时应一次性将企业诚信情况告知市住建局,并承担由于瞒报造成的相应后果。
2.不良行为记录以上述监管部门形成的“明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正式文件为准,信息来源以政府网站、市场监管部门诚信平台为准。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录来源还包括法院判决。对不良行为记录(含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市住建局不予办理相关信息的登记公示。
3.其他不诚信行为形成的记录,以上述监管部门形成的正式文件为准,信息来源以政府网站、市场监管部门诚信平台为准。经企业同意,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公示时,如实对外公示,并如实记录在企业诚信档案中,供社会查阅。
二、动态记录企业诚信行为。
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后,新的不诚信行为形成的记录,要按照第一条要求如实告知市住建局,记录在企业诚信档案中,供社会查阅。其中:
1.经查实企业在第一条第一款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等不诚信行为的,按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焦建[2014]131号)中“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实名必查的监督机制”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存在第一条第二款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该记录有效期内暂停在我市范围内承接新的业务。有效期的起止时间按照形成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正式文件为准。
3.企业存在第一条第三款的不诚信记录,如实记录在企业诚信档案中,供社会查阅。
4.企业存在第一条第二款的不良行为记录而且不如实告知的,按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焦建[2014]131号)中“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关规定处理,依法承担“因隐瞒自身诚信情况造成的第三方损失”。
三、其他行业市场监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形成的诚信行为记录,明确“通报相关部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如实告知本企业在投标截止日前的诚信情况,并承担由于隐瞒自身诚信情况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特此告知。
 
 
                          2015年11月16日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焦作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 备案号:豫ICP备15009612 焦作市建筑业协会 版权所有
电话:0391-3557219 Emaill:jzsjzyxhyx@163.com

您是本站的第位访问者!